关于加强我校实验室气瓶使用管理及清理废旧气瓶的通知

时间:2018-09-27 13:49:08浏览:

各单位:

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,保证气瓶安全使用,及时清理废旧气瓶,消除安全隐患,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各相关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《气瓶充装许可证》的供应商充装的瓶装气体,同时检查瓶体上的各种标识是否清晰,气瓶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。请各单位协助通知已有或拟用气体供应商,于1012日前,将《气瓶充装许可证》、《工商营业执照》电子版上传至《河北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》由综合实验中心审核。资质审查合格后,将统一纳入学校平台进行管理。

二、根据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气瓶充装单位有义务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,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;我校相关单位不得再购买气瓶(车用气瓶、呼吸用气瓶、灭火用气瓶、非重复充装气瓶等除外),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综合实验中心批准。对已自行购买的气瓶,请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,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,并保存好检验单据备查。

三、校内各单位在使用气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;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;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;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;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。

四、各相关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;加强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。发生意外事故时,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,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。要有专人负责统计与跟踪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和使用状态,建立《河北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》(附件)(河北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启用后,将管理台账导入系统)。气瓶建立管理台帐后,气瓶的种类、数量、使用状态和存放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时,各单位需及时在《河北大学化学品管理平台》更新《河北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》。

五、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,本学期学校将对使用时间达到6年及以上的自购气瓶进行集中处置。请各学院认真梳理,对于已达到处置条件的自购气瓶要尽快开展处置申报,消除隐患。

请各单位于101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《河北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》纸质版递交至综合实验中心(主楼1111室),同时报送电子版。

联系人:杜光玲     电话:5079577

邮箱:syb@hbu.edu.cn

附件:

河北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台账.xls